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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法律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  时间:2023-02-28 | 作者: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854次 ]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法律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委会”)是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区保协”)章程,在协会理事会和广西保监局的指导下,在广西辖区范围内,以搭建广西保险法律工作沟通交流平台,整合广西保险行业法律资源,开展保险法制宣传教育,提升行业法律工作专业水平;加强广西保险业界与法律界之间的联系交流,共同应对和化解行业重大法律风险,优化我区保险法律环境;维护保险行业法律秩序和权益,促进会员公司依法经营和规范发展为宗旨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专委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对外沟通协调,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对成员单位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提升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依法经营水平;
  (三)推动有关保险纠纷地方标准出台;
  (四)对成员公司保险类诉讼案件台账进行管理;
  (五)开展保险合同诉讼争议案件评议,加强疑案、错案及典型诉讼案件裁判案例搜集与反馈,就诉讼高发风险发布提示;
  (六)建立行业推荐外聘律师库及行业推荐鉴定机构库,开展存疑鉴定报告、证据材料统计分析,并就问题鉴定机构及诉讼代理人进行内部公示;
  (七)对成员单位提交的重大保险合同争议案件进行讨论,并应会员公司要求出具处理应对建议;
  (八)开展保险法律问题研讨;
  (九)开展保险法制培训与法制宣传;
  (十)完成广西保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所有加入区保协的保险公司自动成为专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包括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全体成员会议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专委会规程;
  (二)通过专委会委员名单,推选或通过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专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委会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同时按产、寿险分设委员,主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委员推举产生,专委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届内保险法律专委会各委员如有变更,由会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变更。
  第六条 专委会组成成员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专委会按产、寿险设两个常务工作小组,每个小组人数均不超过5人。常务工作小组根据专委会的决定,负责制定阶段性专委会工作计划,保证计划的有效执行。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提交专委会各项议案。常务工作小组人选由专委会委员提名组成。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一名具有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务主管)作为专委会联络员,配合常务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区保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作为专委会的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委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专委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会员公司进行对口业务交流、开展有关问题的基础研究,向专委会提交专题研究的立项议案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受理各会员公司及专委会委员的提议;
  (四)协调组织各课题组或常务工作组开展工作;
  (五)履行专委会常规工作,落实各类行业共建项目;
  (六)积极与广西保监局相关工作部门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公司需求,积极拓展与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联系,促进保险法律环境的优化;
  (七)其他涉及保险法律方面的工作事项。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九条 专委会主要以会议讨论、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分产、寿专业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例会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各公司经营利益的重大合作事项须经专委会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专委会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整理,专委会主任签发后,发至各会员公司知照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由各会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为行业共建、行业研究等专项工作提供立项议案,开展必要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为专委会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制度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后方能修改,解释权归属于专委会。
  第十三条 本规程须经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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