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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程(2023年版)
[  时间:2023-09-18 | 作者: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7264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保险专委会工作规程》,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保专委会是协会的议事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保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保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基本宗旨是为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在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方面提供服务。即通过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对各公司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进行协调和规范,帮助各公司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各种困难和合理需求,组织开展自律公约的检查,规范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广西保险行业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银保专委会行驶以下职责:
(一)研究、修订、完善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参与各类工作、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行业自律。
(二)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协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公司及银行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恶性竞争,杜绝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市场调研,随时掌握市场变化。了解保险产品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服务要求,掌握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以及相互之间竞争状况。针对影响行业权益、合法利益的事宜,代表行业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提出维权建议。
(四)搭建交流平台,分享先进经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数据交流,研究市场变化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加强保险业和银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创造和谐发展环境。
(五)开展自律检查。对重大违约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维护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的稳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等活动,促进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六)积极宣传行业改革发展成果,普及保险知识,弘扬保险诚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银保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未开展该业务的人身险公司也可申请加入专委会)。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推荐负责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班子成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驶权力,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应由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 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参与决定专委会重大事项;
(四) 参加专委会活动,享受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五) 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保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银保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银保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全体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研究相关事项。当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银保专委会设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各公司应推荐负责银行保险业务的部门负责人担任执委会委员。
第十七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并具体落实会议的决议事项;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专委会;
(三)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相互通报市场信息,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执委会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执委会会议决议需全体执委会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银保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人身险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物。
第二十二条 银保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落实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委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 银保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执委会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俩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执委会主任由协会人身险工作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执委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银保专委会执行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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