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新趋势,把握数据革命带来的新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信息科技监管及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同向发力,推动金融行业资源互通共享,特成立广西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数字化专委会”)为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其专业、有序、高效、务实开展工作,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数字化专委会是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开展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研究工作的组织机构,接受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理事会领导,对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理事会负责。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数字化专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研究,积极搭建广西保险业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平台和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引导成员单位持续提升数字化转型质效。
第四条 数字化专委会开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团结包容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协会各会员保险公司自动成为数字化专委会成员单位。数字化专委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两家(财产险及人身险公司各一家),并相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
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或会员保险公司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主任由主任单位分管信息技术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分管信息技术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
第六条 数字化专委会主任单位(主任)、副主任单位(副主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对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况,不适宜继续担任数字化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由所在公司函告协会,其继任者自动接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数字化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主任单位信息技术部门,并设主任一人。
(一)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办公室成员由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信息技术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数字化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规程,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二)关心支持数字化专委会工作,承担或协助完成委派的相关任务,积极响应发起的各项倡议;
(三)自觉维护数字化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四)保守涉及数字化专委会的项目及商业秘密,未经许可,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的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数字化专委会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总结等,并向数字化专委会、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单位会议和数字化转型专题会议等,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协会签发,并落实会议决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处理协调数字化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安排各项活动、统筹开展课题研究等,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实际和技术专长合理分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
(四)履行合规管理审查职责,保障数字化专委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履职;
(二)负责数字化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体会议、主任单位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具体落实全体会议、主任单位会议以及数字化转型专题会议等相关会议的决议事项及其他工作;
(五)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共享等;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促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广西银保监局关于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跟踪行业数字化转型及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引导成员单位持续提升数字化转型质效;
第十三条 协调成员单位在基础设施、数据、人力、技术等方面的资源,提升基础算力、丰富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分析手段;
第十四条 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发展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探索信息化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创新应用,并结合广西地区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沟通交流平台,加强经验、技术和信息共享,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课题研究等;
第十六条 依法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成员单位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做好政策宣导工作,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广西银保监局数字化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及宣传贯彻,完善数字化转型体制机制建设;
第十八条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数字化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成员单位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数字化专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能:
(一)审定及批准数字化专委会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
(二)选举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
(三)审议数字化专委会相关工作议案和报告;
(四)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单位召集并主持,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机构和部门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应由成员单位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加,发表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其意见视为该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家成员单位一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到会代表举手表决同意的,视为通过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要保密的,出席会议的代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任期内两次(含)以上无故不参加数字化专委会全体会议的成员单位,视为自动退出数字化专委会。
第二十八条 数字化专委会成员单位违反或不遵守、不履行全体会议决议或数字化专委会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规范的,数字化专委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成员单位权利;
(四)取消成员单位资格;
(五)建议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数字化专委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经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单位同意解散数字化专委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协会理事会作出终止数字化转型研究专委会的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数字化专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