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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将实行无过错赔付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2126次 ]

   《条例》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要按照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报记者吴伟洪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实施
   险企将实行无过错赔付
  在各界激烈争辩论证一年多后,国务院终于前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这是中国首个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负责人昨天上午称,所有机动车管理人和所有者必须在《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投保此险种。
  然而保险界人士昨天惊诧地发现,《条例〉依然沿用了《草案》中“保险公司须为投保人无过错事故限额赔付及保险公司须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条款。保监会负责人昨天上午称,强制险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但保险公司可以在“不亏损不盈利”的精算基础上自行制定费率并上报保监会批准,并对投保人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
  险企须先垫付抢救费
  实施无过错赔付和先行垫付抢救费两个条例曾是《草案》中最为保险公司质疑的焦点,但《条例》并未对此进行修改。保监会负责人解释称,《条例》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所谓强制险则是指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双重强制,即车辆管理人和所有人必须投保,而获批经营此险种的中资财险公司亦不得拒保。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强制险种,因此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要按照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在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倘若被保险人无过错,保险公司则不必承担赔付责任。一家中资财险公司广东公司负责人称,法例已出台,保险公司肯定严格执行。但效果如何尚难判断。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自其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付金,保险公司可以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亦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但只要接到交管部门“先行垫付”通知,保险公司经核对后就要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保险公司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最严厉处罚。
  强制险费率险企可自定
  强制责任险的费率如何确定?保监会负责人昨天解释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此险种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位负责人进一步阐述称,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亦即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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