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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详解首个强制机动车险法规
[  时间:2008-01-1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2523次 ]
     机动车无过错照样赔偿 保费以不亏不赚为原则 三种情况先垫付抢救费 昨天上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答了人们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涉及全国1亿多辆机动车,以及全国十几亿普通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成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尽管没有相应的立法,但这项保险同样被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强制险种,即每个运行车辆必须要买的保险。
     按照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今天的说法,前后两个险种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后者的名字更通俗。 当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而《条例》规定,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坚持“无过错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相关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根据《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说,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受害人故意自杀等行为,与《条例》中规定的无过错赔偿是两码事。 
    “《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杨华柏介绍,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相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则相应提高其保险费率。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杨华柏透露,目前,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已着手建设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平台,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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