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广西人身保险个险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  时间:2023-02-28 | 作者: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12935次 ]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广西人身保险个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个险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接受广西银保监局的相关业务指导,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行业自律:根据广西人身保险公司个险市场发展情况和寿险会员公司的需要,共同制定个险业务自律公约,规范寿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促进个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行业维权:维护寿险公司经营个险业务的合法权益,向理事会、广西银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司在经营个险业务方面的愿望、建议和要求,争取良好发展环境;
  (三)行业合作:在团队管理、业务信息、数据资源、市场自律、业务研究等方面,加强公司合作,建立一个有效运转的平台,努力提升行业形象;
  (四)协调工作:协调会员公司间的争议,解决涉及会员公司的咨询与投诉,减少各种纠纷给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业内外交流:举办各种同业交流活动,增进同业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公司团结,形成行业合力;采用联谊活动、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出访考察等多种形式与国内外保险同行、新闻媒体、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其他金融行业、有关社会团体等交流,为促进会员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
  (六)理论研究:根据会员公司需求,举办个险业务专项研讨会、市场调研、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
  (七)落实开展广西银保监局,理事会要求的有关方面工作。
  第三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个险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
  (二) 届期内选举和任免个险专业委员会主任;
  (三)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 根据理事会工作方针,讨论和决定个险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保费排名前三的寿险会员公司广西分公司分管个险的总经理室成员选任,经理事会过半数表决同意当选产生。委员由部分寿险会员公司广西分公司推荐本公司1名主管个险业务的总经理室成员,呈报常务理事会。
  届内个险专业委员会委员如有变更,由会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呈报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基层组织。个险专业委会下设个险执行委员会(简称“个险执委会”),由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个险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设立人身险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个险专业委员会安排布置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落实个险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寿险会员公司开展行业问题基础研究,向个险专业委员会提出行业合作和专题研究的立项建议,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受理寿险会员公司及个险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四)协调组织专项工作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五)履行个险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积极与广西银保监局相关处室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公司需求,拓展与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联系,努力为会员公司优化经营环境;
  (七)其他涉及寿险会员公司的行业工作事项。

第二章 运行规则

  第八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主要以会议讨论、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和专业基础论证会议。
  第九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涉及寿险公司经营利益的重大合作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各位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授权委托本公司同等职级人员列席会议。个险专业委员会各类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协会秘书处整理,主任委员签发后,发至寿险会员公司实施。如有必要,须书面征求所有寿险会员公司意见后实施。
  第十条 专业基础论证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由各寿险会员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专项工作基层组织成员参加,为行业合作、调研等专项工作提供立项建议,开展必要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为个险专业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个险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能修改,解释权归属于个险专业委员会。




[上一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农业保险专业委..[下一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专业委..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