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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  时间:2023-03-02 | 作者: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7948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广西寿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险专委会)是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人身保险市场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行业自律、提供相关服务,解决人身保险专业中的共性问题。
  第三条 人险专委会委员由各寿险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人险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主任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副主任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工作部的负责人担任。人险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工作部。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险专委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行业协会章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忠实履行自律与维权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人险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会员公司开展与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自律活动,协调公司市场竞争关系,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人身保险市场调研和统计分析,为会员公司人身保险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讨论人身保险经营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向会员公司提供统一行动方案。
  (四)审议会员公司提交的与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的各种议案,并通过决议后颁布实施。
  (五)完成保监局、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人险专委会通过召开议事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议,通过组织、监督实施等形式来履行自身的职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人险专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在任的各人险专委会委员(各人寿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
  每月定期召开一次议事例会,由各专委会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委派或授权相关人员参加。
  根据特殊需要经三家(含)以上会员公司提议,或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由人险专委会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委派并授权相关人员参加。
  涉及自律协议讨论、以及各种需要表决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须得到委员或公司的书面授权(格式见附件),所发表意见建议及表决视为人险专委会委员本人或会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人险专委会的年度全体会议、临时会议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主办。月度例会则采取轮值制度,即根据行业协会的安排表,由各会员公司轮流主办召开。
  月度例会主办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征集会议议题。通过监管部门、各会员公司征求意见,或在本公司内征集议题。
  (二)确定会议审议事项。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研究,将具有普遍性的,或者前瞻性的,对人身保险经营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的问题列入会议审议事项。如征集到多个可列审议事项的议题,且在一次会议中无法完成全部讨论,可报专委会办公室,留待下一次会议讨论。
  (三)发送审议事项。当月第一个星期五前须将审议事项送专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由专委会办公室提前10个工作日发送给会员公司。
  (四)负责会务安排。对会务进行安排,如会议场地等,保证会议正常召开。
  (五)主讲会议审议事项。负责对议题背景、问题及影响、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主讲,引导各会员公司进行讨论。
  (六)记录及总结。记录与会者的发言,及时完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专委会办公室审核,由行业协会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人险专委会全体会议、月度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人险专委会所审议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种议题的决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当面举手表决或者书面会议签名表决等方式进行。
涉及自律协议讨论、表决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公司代表参加,且参会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公司代表同意才能形成约束性决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发文公布。
  如相关议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征得多数参会代表同意可以暂不作决议,待各方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各参会公司必须针对事先下发的会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每位参会代表都必须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并提出书面材料。

第四章 审议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均需通过《会议纪要》、《工作制度》、《自律公约》等形式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人险专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议事会议相关决议,可以根据会议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处罚及通报。在此过程中,对出现的情况变化及时向人险专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人险专委会审议的问题,如果涉及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专委会许可不允许对外披露或者以其他形式外传,更不能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或诋毁同业,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在公司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广西各寿险公司审议通过后,由行业协会发文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财产险公司在短期健康险及意外险等人身保险经营中,需要与寿险公司统一的事项,可依据本制度规定派代表参会,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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