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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大病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 时间:2023-03-02 | 作者: | 来源: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
12715
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广西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整体工作效率,提升行业参保公司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保险行业协 会章程》,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大病保险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大病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大病保险专委会)是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大病保险承办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行业自律、提供相关服务,解决大病保险业务中的共性问题,并对外协调相关事宜。
第三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委员由各保险公司分管大病保险业 务的总经理室班子成员担任。大病保险专委会下设大病保险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执委会),大病保险执委会委员由大病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在大病保险专委会的授权下,执委会可以通过召开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代位行使大病保险专委会 的日常管理权。大病保险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在全体委员中推举产生,主任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大病保险专委会办公室设 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工作部。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 及行业协会章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忠实履行自律与维权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委员公司开展与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自律活 动,通报行业承办工作整体情况,解决行业面临的共性问题,维 护大病保险承办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承办运行调研分析,为委员公司大 病保险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讨论大病保险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向委员公司提供行 动方案及对外协调支持。
(四)审议委员公司提交的与大病保险相关的各种议案,并 通过决议后颁布实施。
(五)负责与自治区医改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等大病保险相 关管理职能单位就商业承办工作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完成广西保监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通过召开议事会议,表决通过相关 决议,通过组织、监督实施等形式来履行自身的职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原则上每两月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一般情况下可由大病保险执委会委员参加。涉及自律协议讨论以及各种需要表决的会议,应由大病保险专委会委员亲自参加,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会的,优先授权委派大病保险执委会委员参 加,且被委派的参会人须得到专委会委员和公司的书面授权(格式见附件),所发表意见建议及表决视为大病保险专委会委员本人或会员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特殊需要经三家(含)以上委员公司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大病保险专委会委员根据会议议 题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工作例会采取轮值制度,即根据行 业协会的安排表,由各委员公司轮流主办召开。工作例会主办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征集会议议题。向监管部门、各委员公司征求意见。 (二)确定会议审议事项。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研究,将具 有普遍性的,或者前瞻性的,对大病保险工作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的问题列入会议审议事项。如征集到多个可列审议事项的议 题,且在一次会议中无法完成全部讨论,可报专委会办公室,留待下一次会议讨论。
(三)发送审议事项。每次工作例会当月第一个星期五前须 将审议事项送专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由专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发送通知给委员公司。
(四)负责会务安排。对会务进行安排,如会议场地等,保 证会议正常召开。
(五)主讲会议审议事项。负责汇总并通报近期行业整体承 办经营情况;对会议议题背景、问题及影响、政策建议等方面进 行主讲,引导各委员公司进行讨论。
(六)记录及总结。记录与会者的发言、会议成果,及时完 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专委会办公室审核,经行业协 会秘书长签发,由行业协会归档。
第九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所审议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 则,各种议题的决议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当面举手表决或者书 面会议签名表决等方式进行。涉及自律协议讨论、表决的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公司代表参加,且参会代表中三分之二以上公司代表同意才能形成约束性决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会议委员 当场宣布,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发文公布。如相关议题有 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征得多数参会代表同意可以暂不作决议,待各方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第十条 各参会公司必须针对事先下发的会议议题做好充分 准备。参会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各公司参会代表需 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并提出书面材料。
第四章 审议事项的落实
第十一条 每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均需通过《会议纪要》、 《工作制度》、《自律公约》等形式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议事会议相 关决议,可以根据会议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处理及通报。在此过程中,对出现的情况变化及时 向广西保监局汇报。
第十三条 大病保险专委会审议的问题,如果涉及保密事项 的,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专委会许可不允许对 外披露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外传,更不能借机打击竞争对手或诋毁同业,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所在公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大病保险专委会各委员公司审议通过 后,由行业协会发文颁布实施。今后凡开展此项业务的,视为同意该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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