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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 时间:2023-03-02 | 作者: | 来源: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
15363
次 ]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根据《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章程》设立的专业性工作机构,接受广西银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领导,引导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车险市场秩序和搭建公平竞争环境,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规则和自律服务等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推动车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组织构架
第一条 专委会是协会下设的一个二级议事机构,由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代表组成。委员单位为开展车险业务的协会会员保险公司。委员单位需推荐一名分管车险业务的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二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一)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单位的委员代表担任,主任委员单位为担任主任委员的协会会员保险公司,由专委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二)副主任委员由协会财产险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收集整理提案事项和意见建议,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委员权利
(一)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专委会规定的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专委会下设合规组和执行组
(一)合规组由专委会委员大会推选出来的10家委员单位的委员代表或相关专家组成。组长在合规组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负责召集、主持合规组会议。合规组成员如需增减或调整,须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执行组由各委员单位车险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监督专委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通报执行效果。组长由协会财产险工作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执行组会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专委会会议;
(二)制定、修改工作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车险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创造和谐发展环境;
(四)分析研究车险市场动态,收集、通报相关业务数据和自律监测数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行业交流,增强互信,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宣传,提高车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研究、制订行业自律规则,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保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合规宣导工作,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检查;
(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技能展示等活动,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九)利用社会媒体,积极宣传相关保险知识,弘扬保险诚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十)审议、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合规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合规组会议;
(二)收集整理车险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舆情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议案交专委会审议;
(三)根据车险市场情况、监管要求或委员单位要求,研究提出行业自律方案交专委会审议,规范车险市场行为;
(四)跟踪市场走势,提出依法合规经营议案,引导行业自律,增强行业互信;
(五)归档、保管好行业车险自律相关文件、底稿以及会议纪要等材料;
(六)办理广西银保监局及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执行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执行组会议;
(二)根据专委会工作安排,组织制定自律检查方案;
(三)组织对实施的自律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措施交合规组研究;
(四)组织开展自律检查、专题调查,了解自律执行情况和车险市场情况,并形成报告报专委会;
(五)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并定期向各公司通报;
(六)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向专委会提出规范车险市场建议;
(七)负责专委会各种会议会务安排;
(八)负责监督执行自律处罚决议;
(九)专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专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根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委员单位。
第九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单位或下设机构提出,并获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位委员表决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相关领导可列席专委会及其下设机构相关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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