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协会简介 | 学会简介 | 八桂保险 | 文件公告 | 国内资讯 | 党建群团 | 消费者保护 | 法律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活动 | 联系我们
广西保险行业宣传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 (2023年修订版)
[  时间:2023-05-21 | 作者: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来源: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 浏览:7404次 ]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广西保险行业宣传专业委员会是以整合行业资源,推广、普及保险知识,开展行业整体宣传,维护、改善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为会员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服务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的工作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同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银保监局”)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对外宣传:整合行业资源,搭建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制定年度行业宣传计划,普及保险知识、宣传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危机公关机制,维护、改善及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社会形象,为保险业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二)同业交流:建立同业交流平台,制定定期交流制度,提升宣传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保险宣传工作对业务发展的促进作用。组织各会员公司有关人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同时,举办联谊活动,促进同业加强团结,形成行业合力。
  (三)信息收集:建立行业信息收集系统,实时掌握市场前沿动态,发掘重要资讯及突出问题,为各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利用广西保险行业网站、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出版《广西保险信息》,加强业内信息沟通。
  (四)落实开展广西银保监局要求的有关宣传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宣传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
  (二)届期内选举和罢免宣传专业委员会主任;
  (三)审议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根据协会工作方针,讨论和决定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项目、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同时按产、寿险分设委员。主任委员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产、寿险公司各1名分管宣传工作的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会员公司广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或负责宣传工作的企划品牌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会长会议任命和罢免。届内宣传专业委员会各委员如有变更,由会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变更。
   第五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按产、寿设两个常务工作小组,每个小组人数均不超过6人。常务工作小组根据保险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制定阶段性宣传工作计划,保证计划的有效执行。同时,根据行业发展态势,提交宣传专业委员会各项议案。常务工作小组人选由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组成。宣传专业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小组。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宣传专业委员会的联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宣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会员公司进行对口业务交流、开展有关问题的基础研究,向宣传专业委员会提交专题研究的立项议案并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受理各会员公司及宣传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提议;
  (四)协调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五)履行宣传专业委员会常规工作,落实各类行业共建项目;
  (六)积极与广西银保监局相关工作部门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公司需求,积极拓展与相关行业和政府部门联系,优化舆论环境;
  (七)作为行业信息的发布窗口,加强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对行业重要信息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八)其他涉及行业宣传的工作事项。

第二章 宣传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

   第八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主要以会议讨论、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为主要运行方式,包括例会、临时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九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例会和临时会议。
  (一)例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例会和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涉及各公司经营利益的重大合作事项须经宣传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宣传专业委员会各种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理论研究部整理,宣传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发至各会员公司知照执行。
   第十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由各会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为行业共建、行业研究等专项工作提供立项议案,开展必要性论证和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为宣传专业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宣传专业委员会运行规则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宣传专业委员会委员表决同意后方能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宣传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规则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上一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下一篇]广西保险行业数字化转型研究专业..
     
 



热门文章
广告位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客服中心 | 法律顾问 | 进入邮箱
主办单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索通网络 联系电话:0771-5882608 QQ:404773019
版权所有: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桂ICP备05013272